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落實功能類國企職責,切實加強國有企業經營風險防范,提高國有企業經營積極性、主動性和投資決策的規范性,根據《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關于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63號)、《關于印發無錫高新區關于深化國資國企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錫新發〔2016〕2號)、《無錫高新區(新吳區)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辦法》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新投集團功能類產業項目和競爭類股權基金投資與退出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項目投資,是指企業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或無形資產等實施的投資行為,包括設立全資子企業、收購兼并、合資合作、對出資企業追加投入等股權投資以及具有一定現金流,預期能夠給企業帶來一定經濟利益的固定資產投資。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項目退出,包括股權投資項目的股權轉讓、減資退出、破產、清算以及固定資產項目的轉讓等行為。
第五條 投資行為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國家和地方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方向;
(二)符合高新區(新吳區)經濟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有利于突出主業、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三)投資規模應與企業資產經營規模、資產負債水平和實際籌資能力、管理能力相適應;
(四)符合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六條 領航公司承擔的種子資金項目,按《無錫高新區(新吳區)創新創業種子資金管理辦法》(錫高管發〔2016〕85號)以及細則進行投資決策。領航公司承擔的存量“530”股權投資項目,參照種子資金項目由無錫高新區(新吳區)創新創業種子資金審核委員會負責項目退出等相關審核決策。
第二章 投資項目分類
第七條 根據最新的功能類企業定位,新投集團承擔的投資項目主要為功能類產業項目和創新創業項目(種子資金)投資,以及部分競爭類股權基金投資、功能類/競爭類科技金融投資。
功能類項目是指企業承擔的,與高新區管委會、新吳區政府促進區域轉型升級和產業發展決策相關的,投資資金主要來源于企業自籌、附有短期階段性財政資金支持、經營收入主要來源于市場的項目,主要包括重大產業配套、科技型中小企業扶持等項目。
競爭類項目是指投資資金來源于企業自籌,經營收入及現金流來源于市場,項目運營市場化的投資項目。
第八條 根據相關政府公文(包括高新區管委會或新吳區政府發文或簽章的決定、通知、批復、會議紀要、意見、合作協議,下同)或任務書將投資項目界定為功能類項目;經主要領導明確批示(以下簡稱為領導批示)的,可以界定為功能類項目。
項目投資部門在項目投資前應準確界定項目性質,不能準確界定性質的項目或項目性質界定上存在分歧的項目,一律按競爭類項目界定。
第三章 投資管理機構及相應職責
第九條 新投集團投資管理機構由五大類別的機構來承擔整個投資程序中的各項工作職責,分別為調查執行機構、決策機構、審批機構、風險管理機構和出資核算機構。
第十條 項目投資部門和項目投資評審委員會為項目的調查執行機構。
項目投資部門負責企業的走訪、項目的篩選、初步調查、盡職調查、完成投資申報手續和投資后管理等工作;
項目投資評審委員會是新投集團董事會授權的項目投資審議決策機構,主要職責是作出競爭類項目投資最終決策和向高新區(新吳區)投資決策委員會提起功能類項目投資建議。
第十一條 高新區(新吳區)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功能類投資項目評審、決策工作;新投集團項目投資評審委員會負責競爭類項目的投資決策工作。
第十二條 高新區(新吳區)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是功能類項目投資的審批機構和競爭類項目的備案機構,負責對投資項目出資進行審批和備案工作。
第十三條 風險管理委員會是新投集團董事會授權的風險類事項審議及決策機構。主要職責是決定新投集團的風險戰略、風險管理政策、風險管理制度以及重大風險項目的應對。
審計風控部是項目投資管理的內審機構,其主要職責有出具法律意見、完善投資方案、撰寫合同、審核修改法律性文件、協助投資管理部門進行投后管理,以及針對違反合同義務損害集團公司利益的行為進行法律追訴。項目投資部門設計投資方案時,審計風控部應參與調研。
第十四條 新投集團財務部作為項目投資的出資核算機構,主要負責以下事宜:
(1)當投資所需相應文件齊全后,應高效配合項目投資部門按照協議完成出資行為;
(2)應與高新區(新吳區)國資辦銜接,具體落實專項項目資金的到位工作并及時匯報集團公司和領航公司的資金使用狀況;
(3)掌握集團公司和領航公司資金使用狀況,提前通知項目投資部門適當的出資預期時間,增強資金的銜接度和使用率。
(4)負責投資、退出、損益相關財稅核算工作,負責相關涉稅優惠的申報。
第四章 功能類項目投資
第十五條 功能類項目投資,在取得項目相關的政府公文、任務書或領導批示后,應當組織對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或盡職調查,有條件的可組織專家論證。在組織可行性研究或盡職調查中發現項目有重大不確定性或項目實施可能對企業產生重大負面影響的,應當及時與高新區管委會、新吳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溝通,并將溝通過程及結果反映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盡職調查報告中。
第十六條 項目投資工作程序包括信息收集、盡職調查和項目投資建議等過程。
第十七條 項目投資部門負責項目相關信息的收集工作,信息來源可以為政府部門、園區管理部門、科研院所、業內同行企業、相關科技企業以及其他機構或個人。
第十八條 在通過以上渠道收集到信息后,項目投資部門應根據分工領域由具體項目小組對符合投資標準和原則的項目建檔,通過實地調研、會談交流、資料收集等方法,對項目進行更為全面和深入的盡職調查,并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第十九條 在進行盡職調查的同時,項目小組與項目發起方進行具體投資方案的商討和談判工作,確定項目投資方案。
第二十條 項目投資部門在結合盡職調查報告和項目投資方案以及征求公司風控、財務以及外部顧問意見的基礎上,認為確有投資價值的項目,在項目投資評審委員會議上提起項目議案,經項目投資評審委員會批準后,按本制度規定,提交相應的《盡職調查報告》、《項目投資方案》等資料報國資辦進行初審。
第二十一條 功能類項目投資報國資辦初審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關于項目投資的申請文件;
(二)與項目有關的政府公文、任務書或領導批示復印件;
(三)關于項目投資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盡職調查報告;
(四)關于項目投資的董事會決議復印件;
(五)項目投資相關合作協議或合同草案;
(六)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高新區管委會、新吳區政府提供的短期或階段性的資金支持(需有確定的金額)以及相關政策(需有確定的內容);
(七)其他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關于項目投資相關事項的匯報文件及高新區管委會、新吳區政府批示意見)。
第二十二條 國資辦接到申請材料后,對符合報送要求的材料予以受理,提出初審意見并提交區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審議并作出最終決策。
第二十三條 項目經區投資決策機構批準后,根據國資辦的批復文件進入辦理出資審批程序。項目投資部門及時組織投資項目的實施,并將項目投資相關合作協議或合同的復印件抄報國資辦。企業承擔項目執行責任和項目投資后續管理責任。
第二十四條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若實際情況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盡職調查報告相比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重新履行前述審批程序。
第二十五條 項目投資部門根據經過批準的《項目投資方案》,按集團的統一規范版本起草《出資協議》、《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經公司審計風控部審核后,向區國資辦等有關部門提出出資申請,經審核后獲得準許出資的回復,辦理出資手續。
第二十六條 集團公司財務部根據《出資協議》和《公司章程》的約定及國資辦的批文完成出資,項目投資部門辦理相應手續并歸檔。
第五章 競爭類項目投資
第二十七條 競爭類項目投資在充分組織可性行研究或盡職調查的基礎上,由集團董事會授權的項目投資評審委員會負責投資決策,并形成相關決議。
第二十八條 競爭類項目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或盡職調查,并執行完“三重一大”決策程序后,由項目投資部門將相關材料報國資辦備案。
第二十九條 競爭類項目報國資辦備案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關于項目投資的匯報文件;
(二)企業關于項目投資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盡職調查報告;
(三)企業關于項目投資的董事會決議復印件;
(四)項目投資相關合作協議或合同草案。
第三十條 國資辦接到申請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項目予以備案,對需要出具批復的項目同時辦理批復。
第三十一條 在取得國資辦備案后方可組織競爭類項目實施,并將項目投資相關合作協議或合同的復印件抄報國資辦。企業承擔項目決策責任、執行責任和項目投資后續管理責任。
第三十二條 競爭類項目在實施過程中,若實際情況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盡職調查報告相比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重新履行前述投資決策和備案程序。
第六章 項目管理
第三十三條 項目管理是指項目投資完成后至項目退出完成的過程的管理,包括項目走訪、項目運行報告、項目增值服務及項目風險處理等。
第三十四條 項目走訪由項目投資部門負責,走訪前要制定走訪計劃,報項目投資部門負責人審批。
第三十五條 項目走訪分定期走訪和不定期走訪。定期走訪是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如經營業績、投融資情況、債權債務狀況、風險等級等確定檢查頻率,定期走訪至少每個季度要進行一次。不定期走訪是對重點項目、風險較大的項目及其他需特別關注的項目進行不定期檢查或全程跟蹤。走訪結束后,走訪人員須填寫《項目走訪報告》,并附要求企業及有關部門提供的資料,報項目投資部門負責人簽批意見后與有關資料一并歸檔。
第三十六條 項目走訪的內容:
1.被投企業是否正常經營;
2.被投企業的財務狀況;
3.被投項目是否發生了新的不利因素
4.風險計量和總結;
5.其他須說明的情況。
第三十七條 走訪人員在走訪中發現被投項目存在較大問題,須當日向項目投資部門負責人口頭報告,項目投資部門應在二個工作日內將存在問題和處理意見書面報告總經理。對發現的重大問題,項目投資部門負責人應立即報告總經理,總經理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集有關人員進行專題討論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及措施。
第三十八條 項目投資部門應針對各個項目定期分別撰寫在投項目的《項目運行報告》,對在投項目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發展前景、存在風險等進行匯總分析。
第三十九條 項目運行報告分為年度運行報告、季度運行報告、定期和不定期走訪報告和風險緊急提示報告。其中:
1.年度運行報告,應在每財政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完成并提交總經理;
2.季度運行報告,應在每季度結束后一個月內完成并提交項目投資部門負責人;
3.定期走訪報告和不定期走訪報告,應當在走訪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并提交項目投資部門負責人;
4.風險緊急提示報告,應在發現項目風險后一個工作日內提交項目投資部門負責人,由項目投資部門負責人酌情報告總經理。
第四十條 項目管理過程中,需要派駐董、監事的,按《新投集團外派人員管理辦法》執行。被投企業涉及重大事項需要外派董、監事行使表決權前,應將需表決的事項按重要程度提交公司項目投資評審委員會或總經理進行充分討論,并按討論結果行使表決權。被投企業召開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重要會議的,項目投資部門應當索取會議紀要留檔。被投企業做出股權轉讓、變更股東、董事、監事或做出其他重要變更事項,項目投資部門應當索取工商變更登記的復印件留檔。
重大事項通常包括:一定規模以上股權或債權的發行;一定規模以上的資產處置;涉及公司知識產權的交易;重大關聯交易;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兼并、收購、分立、合并或清算事件;公司章程、董事會結構或議事規則的變更;公司業務范圍或業務活動的本質性變化;會計政策的重大變更或外部審計機構的變更;等等。
第七章 項目退出
第四十一條 項目退出決策程序與項目投資決策程序相同。項目退出應當以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為前提,以保障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為原則,嚴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和交易的相關程序以及集團公司與在投企業簽訂的《出資協議》或其他相關協議進行項目退出工作。
第四十二條 投資項目退出的主要方式有:
(1)按投資協議中約定向項目發起方轉讓;
(2)向第三方轉讓;
(3)IPO后退出;
(4)清算;
(5)其他符合法律、法規的方式;
第四十三條 項目正常退出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出資協議進行。如投資時已在投資協議中約定退出方式的,按照投資協議約定執行;如未約定退出方式的,應由項目投資部門向項目投資評審委員會提交《項目退出方案報告》,競爭類項目經項目投資評審委員會通過并報國資辦備案后實施;功能類項目經項目投資評審委員會審議上報區投資決策委員會做出退出決策。
第四十四條 發生下列情況的,應考慮及時中途退出或清算:
(1)合作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雙方合同規定,嚴重損害股東方利益的;
(2)企業經營管理出現重大混亂,使投資難以達到預期目的的;
(3)項目技術性能不足,產品大規模生產條件不夠成熟,經反復努力仍不能達到要求的;
(4)產品因政策、市場、技術等發生重大變化,市場前景不容樂觀或發展潛力不大的。
第四十五條 項目需進行中途退出的,項目投資部門應對項目進行分析后向項目投資評審委員會提交《項目退出建議報告》,競爭類項目經項目投資評審委員會通過并報國資辦備案后實施;功能類項目經項目投資評審委員會審議上報區投資決策委員會做出退出決策。
第四十六條 功能類項目退出報國資辦初審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關于項目退出的請示文件;
(二)關于項目運作的報告;
(三)關于項目退出的董事會決議復印件;
(四)項目退出相關協議或合同草案;
(五)其他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高新區管委會、新吳區政府關于項目退出的批示意見)。
項目退出后,應將相關協議或合同復印件報國資辦。
第四十七條 競爭類項目退出報國資辦備案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關于項目退出的匯報文件;
(二)企業關于項目退出的董事會決議復印件;
項目投資部門應當在項目退出后將相關協議或合同復印件報國資辦。
第四十八條 無論是按照投資協議退出還是采取其他方式退出的,無論是正常退出還是中途退出,均應按照國資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等工作,并在確定退出方案后按項目屬性逐級報批。涉及產權轉讓的,應經產權交易機關掛牌轉讓或協議轉讓。
第四十九條 產權轉讓具體工作流程如下:
(1)項目投資部門負責組織對轉讓標的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清產合資、資產編制等工作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一并完成。
(2)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委托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工作;
(3)選擇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國有產權掛牌轉讓并進行公告,并對征求受讓方的資質、商業信譽、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提出明確的受讓條件;
(4)經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采取協議轉讓的方式。經公開征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股權投資部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采取拍賣或者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
(5)轉讓成交后,應當以公司名義與受讓方簽訂產權轉讓合同,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并上報新區國資辦獲得確認交易行為的批文。
(6)轉讓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并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八章 風險控制
第五十條 項目投資過程必須嚴格依法操作,不得有任何違法行為。任何情況下,集團公司各部門、各負責人員均應以遵守法律為前提條件履行職責。
第五十一條 項目投資中所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協議、備忘錄等任何能夠產生法律責任的文件,須由公司審計風控部起草或審批,并根據情況出具專業法律意見,以保障文件內容符合公司利益,并與集團公司投資意愿一致,以最大程度的控制法律風險。
第五十二條 項目投資程序必須嚴格按照本制度所規定的流程進行操作,不得省略任何匯報、請示等手續,不得采取拆分項目的方式以規避審批級別,所有流程手續均應做到合法、合規,最大程度的控制政治風險。
第五十三條 與項目投資相關的所有文本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審批部門的審批文件或指示、與被投企業簽訂的項目出資合同等,均應妥善保存原件,歸檔備查。
第九章 檔案管理
第五十四條 項目檔案是指公司在項目投資前后形成的、作為歷史紀錄保存起以備工作所需的文字及以其他方式和載體紀錄的材料。
第五十五條 根據公司檔案管理制度和投資項目具體情況,項目檔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種類:政府領導批示或任務書、商業計劃書、公司基本情況資料、項目概況表、初步調研報告、盡職調查報告、階段性工作匯報、立項審批表、投資建議書、匯報材料、投資決策會議紀要、準許出資文件、公司董事會決議、投資協議書、選舉董事、董事長、監事、經理的決議;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公司章程、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股權證明、董事會決議和紀要、股東會決議和紀要、年度工作計劃、月度財務報表、定期走訪記錄、公司其他各類經營活動相關材料等。
第五十六條 項目檔案的收集、歸檔、保管、整理、分類與MIS系統檔案錄入工作,按照公司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在項目投資、后續管理以及退出決策中不按規定履行報審或備案手續、或因重大決策失誤導致企業遭受重大損失的,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十八條 集團年度業績經營考核按照國資辦下達指標進行。同時,集團各相關部門項目投資及管理過程中的責任將列入集團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內容。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新投集團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正式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一 功能類項目投資決策流程圖
附件二 競爭類項目投資決策流程圖
附件三:項目立項審批表
附件四:投資建議書
附件五:項目投資評審委員會決策意見表
附件六:項目投資協議蓋章審批表
附件七:初步調查和盡職報告參考提綱(產業類項目)
附則八:初步調查和盡職報告參考提綱(基金項目)
附件九:項目投資管理報告應包括的格式和內容(產業類項目)
附則十:季度(或年度)基金管理報告應包括的格式和內容
附件十一: 法律意見書參考提綱(產業類、基金類項目)
附件一 功能類項目投資決策流程圖
附件二:競爭類項目投資決策流程圖
附件三:項目立項審批表
附件四:投資建議書
投資建議書
投資建議書應包括以下要點:
項目概況
技術先進性
管理團隊
市場前景與競爭能力
財務狀況
融資計劃與用途
風險因素與不確定性
投資建議:詳細投資方案設計,項目價值評估(投資支撐點)、介入價位
投資退出方案設計
10、其他
項目投資評審委員會決策意見表(續)
項目投資評審委員會決策意見表(續)
附件六:項目投資協議蓋章審批表
項目投資協議蓋章審批表
日期 編號
附件七:初步調查和盡職報告參考提綱(產業類項目)
附則八:初步調查和盡職報告參考提綱(基金項目)
附件九:項目投資管理報告應包括的格式和內容(產業類項目)
附則十:季度(或年度)基金管理報告應包括的格式和內容
附件十一: 法律意見書參考提綱(產業類、基金類項目)